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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参照国外法律禁止有子女夫妻协议离婚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 2008-06-02 22:26:54

  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杨先生认为,单亲孩子问题绝不仅是法律问题,而是整个社会问题。他告诉记者,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,为了能让人们慎重对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、父母双方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,有关法律特别规定,禁止已有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采取协议离婚的非诉讼形式,而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这种诉讼渠道来解决。因为相比协议离婚形式,法院裁定的形式可以在程序上更好地、更规范地保证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、教育问题以及抚养费用等一系列棘手问题,避免由于夫妻协议离婚的随意性带来的相应遗留问题,给无辜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带来不良后果。因此他建议,我国的法律是否也应借鉴和参照国外的法律,在已有子女的配偶离婚时,也禁止采用非诉讼的协议形式,而必须走法律的诉讼渠道,更大限度地保护离婚子女。 

  在《收养法》上,他认为我们应考虑放宽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相应条件,以便于继子女更好地得到继父母的照顾和监管。

  针对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现的社会问题,杨先生认为,应考虑为有效保护这一部分非婚生子女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,对于那些不认子女、同时也不肯配合有关部门去做亲子鉴定的父亲,应采取强制性的措施,由法院采取裁定的做法,让其配合做鉴定;否则,可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父亲,以“司法妨碍”条款,对他们处以罚款、拘留等一系列处罚。


 
 

关键词: 单亲 法律 离婚 子女 夫妻协议

  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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